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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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11336909/2021-14873 文       號 : 咸政辦發〔2021〕18號
主題分類: 土地 發文單位: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名       稱: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1年05月12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出讓管理,切實規范土地出讓行為,健全土地出讓管理長效機制,針對近年來巡視、審計、督察發現土地出讓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一)實現出讓地塊控規編制全覆蓋。各地要堅持政府主導,加快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盡快實現全覆蓋。對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或者基礎設施不到位的區域,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二)強化規劃條件管控。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擬出讓地塊規劃條件,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開發強度及安全防護距離、公服配套等作出明確規定。新建住宅小區應明確規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種類、規模、設施要求等設置標準和移交要求。
(三)明確市區土地出讓統一管理。市級管理區域包含主城區、咸寧高新區(含托管區域)、梓山湖大健康產業示范區、官埠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面積約307平方公里。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行使該區域內土地征收、土地收儲、土地交易、土地供給、規劃審批等五個方面(“五統一”)的土地和規劃管理事權。
(四)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擬出讓的土地應是土地權屬清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存量建設用地地表附屬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構)筑物應全部拆(移)除,規劃允許保留的建(構)筑物應評估其資產價值,與建(構)筑物處置方案一并在土地出讓方案和出讓公告中明確。
(五)加強土地評估管理。強化土地評估機構監督管理,評估業務應采用招標、搖號等公開遴選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強化地價評估備案管理,對出具失實估價報告、數據或者估價報告存在重大差錯的評估機構,列入失信主體名單,1年內對該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不予備案。
(六)制定出臺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依據國家、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研究制定我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在目錄出臺前,由開發區會同發改部門對工業項目產業方向是否符合優先發展產業進行核定。
二、加強土地出讓環節管理
(七)嚴格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和審批。土地出讓方案要依法確定用途、年限、出讓方式和其他條件,明確交地時間、交地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得違規設置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件或者前置條件。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增工業用地全面推行“標準地”方式出讓。
(八)嚴格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建設用地控制標準,防止“化整為零”批地、供地。教育、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非營利性的教育、養老等項目審核把關,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并加強教育、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監管。非營利性教育、養老用地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應當收回土地,重新依法供應。擴大有償使用范圍,鼓勵非營利性的教育、養老等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對文化、旅游、康養用地,實行差別化供地政策,嚴格管控供地次序,先供應文旅、康養等非住宅類產業用地,視工程建設進度及資金到位情況,再安排供應配套住宅開發用地。供地后,整宗或者部分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性項目的,應當收回土地,重新依法供應。
(九)規范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受讓人應按照規定及時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出讓人按照約定解除成交確認,不予退還保證金,并將受讓人列入失信名單,按信用懲戒措施相關規定限制其參與土地競買等活動。
三、強化土地出讓批后管理
(十)落實土地供后監管責任。加強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監管,推行土地批供用及規劃審批信息一張圖管理,定期巡查已供土地開發建設進度情況。用地單位完成項目建設后,應及時向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檢查核驗、規劃條件核實。
(十一)切實履行交地義務。交地責任人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并及時與受讓人簽訂書面交地確認書。確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不能按約定交地的,交地責任人應及時主動與受讓人協商,重新約定交地時間,并簽訂補充協議。
(十二)嚴格土地出讓金收取。土地出讓成交后,受讓人應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出讓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剩下的土地價款應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2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減免或者返還土地出讓價款。
(十三)嚴格規劃條件變更。符合法定調整條件,確需變更土地用途和商住比等規劃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經批準后及時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十四)加強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工業用地申請改變用途為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的,應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照規定程序公開出讓,并根據相關土地、房產評估結果對原受讓方給予相應補償。原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五)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違約金或者利息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按照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健全土地出讓保障機制
(十六)嚴格實行集體決策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牽頭、部門參與的土地出讓(供應)集體決策機制,組織審定土地出讓方案,協調解決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十七)嚴禁定向出讓。各地各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議或者招商協議,不得與土地出讓相關內容掛鉤,不得約定綜合地價、限定最高或者最低地價。嚴禁以會議紀要、投資協議或者招商協議量身定制土地出讓方案,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序。
(十八)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城市道路、公園綠地、供水、供電、供氣、環衛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非營利性教育、科研、文化、醫療、社會福利等公服設施及工業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審批。
(十九)強化部門聯動監管。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土地出讓利用、項目投資建設等履約情況進行動態監管。項目建設、土地利用未達到招商協議、土地出讓合同、投資建設合同等約定要求的,由各部門依法處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胡少鵬